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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民辖终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阮昊与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昊,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蜂群互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昊,男,199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1幢三层1#厂房3-010。法定代表人:周源,董事长。原审被告:深圳蜂群互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兴科学园B1栋2楼东区。法定代表人:马力,总经理。上诉人阮昊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155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阮昊的上诉理由是: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为侵权行为结果地。二、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南山区,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为有利。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者天下公司)在上诉答辩期内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智者天下公司诉称,原告主张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系二被告未经原告及其用户许可,擅自在新浪微博中以图片的形式大量转载涉案作品,该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智者天下公司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可以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有权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阮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伟审 判 员   陈勇审 判 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天浩书 记 员   李晓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