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高冬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高冬冬,东营金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被执行人高冬冬,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金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城区东区。法定代表人赵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鲁0523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23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海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魏楠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荣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