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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3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朱羊、朱国申等与张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羊,朱国申,朱国付,张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1601号原告朱羊,男,1942年4月6日生,汉族,住许昌县。原告朱国申,男,194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许昌县。原告朱国付,男,195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万江涛,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凯,男,197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羊、朱国申、朱国付诉被告张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羊、朱国申、朱国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羊、朱国申、朱国付负担。审判员 温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世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