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朱家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89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甘靖、朱夕彬诉朱家庚、张凤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朱家庚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朱凌琳之父,符合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的要求,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朱家庚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朱凌琳之父,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的情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于甘靖、朱夕彬诉朱家庚、张凤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为甘靖、朱夕彬诉朱家庚、张凤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甘靖、朱夕彬诉朱家庚、张凤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昆仑审判员 李 琴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国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