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学娟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娟,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娟,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兴谷西路3-5号。法定代表人:靳跃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张学娟与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学娟依据我院做出的(2016)京0117民初875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学娟工资111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8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张学娟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学娟工资一万一千一百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八千四百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