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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郑州市利天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李国新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市利天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李国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919号申请人郑州市利天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办事处工业园区振兴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5121035G。法定代表人张立。委托代理人杨文利,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国新,男,汉族,1969年1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申请人郑州市利天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国新银行存款489140.6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董秀芬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生产路20号院(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董秀芬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生产路20号院(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国新银行存款四十八万九千一百四十元六角八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