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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米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米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4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米某,男。被执行人:张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米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某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7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全球审判员  王爱平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