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胡光朴与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朴,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胡光朴。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靖宇县。法定代表人:相书博。本院在执行胡光朴与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劳人仲裁字(2016)38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