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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131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黄骅港金利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黄骅港金利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黄骅港亮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宏振商贸有限公司,赵守水,石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131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负责人:蔡普军,行长。被执行人:黄骅港金利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守水,经理。被执行人:黄骅港亮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守水,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宏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经理。被执行人:赵守水,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被执行人:石玉花,女,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黄骅港金利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黄骅港亮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宏振商贸有限公司、赵守水、石玉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蒙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