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4民初10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吴陈军与杨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陈军,杨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0961号申请人:吴陈军被申请人:杨俊华申请人吴陈军诉被申请人杨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陈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俊华名下价值1106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吴陈军以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09704K)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杨俊华名下价值1106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泰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洵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