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任建军与任祖成、苗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军,任祖成,苗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民初1291号原告:任建军,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菡,桓台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祖成,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苗会平,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系被告任祖成之妻。原告任建军与被告任祖成、被告苗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建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祖成、被告苗会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任祖成系同村同学关系。2009年,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随要随还。原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推拖,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任祖成未作答辩。被告苗会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现金叁万元正任祖成2017年4月30号”。原告陈述与被告任祖成系同学关系,任祖成在2009年向原告借款30000元,现金交付,任祖成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任祖成于2017年4月30日给原告更换为上述借条,并收回原借条。2.户籍证明一份,显示被告任祖成与被告苗会平系夫妻关系。原告以此主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任祖成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对原告主张被告任祖成偿还3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所涉借款事实发生在被告任祖成与被告苗会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原告诉求两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祖成、苗会平偿还原告任建军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任祖成、苗会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凯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