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飞与冯艾、杜英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冯艾,杜英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5民初1266号原告:陈飞,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燕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艾,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张家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森(冯艾内弟),现住张家口市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县。被告:杜英芳,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森(杜英芳的弟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133号长宁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阳,该公司员工。原告陈飞与被告冯艾、杜英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燕华、被告冯艾、杜英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森、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待鉴定后出数额);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陈飞变更诉讼请求为94013元,其中误工费18000,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900元,残疾赔偿金56498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915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6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7日18时20分,被告冯艾驾驶冀G×××××号现代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宣化区胜利路雍景华庭小区门口路段跨越双黄实线向东驶出道路时,遇原告驾驶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陈飞受伤。事故发生后经宣化区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冯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飞负次要责任。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冯艾、杜英芳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没有异议,对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可,对原告主张没有意见。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认为有部分不合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原告所陈述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事故认定书三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诉讼请求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中的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600元三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5649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父母的)8915元,保险公司认为不能以城市居民对待,赔偿标准应该以2016年公布的农村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5649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915元,所依据的证据与原告的陈述相一致,其主张合法、合理,应于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8000元,保险公司同意计算3个月误工费,但不同意每月为6000元。保险公司同意按农村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每天78元计算。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证据虽不足,但因其原告正当壮年务工养家实属必然,故可按每天100元计算原告的误工损失即90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被告保险同意支付200元,本院采信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冯艾驾驶轿车与原告驾驶三轮摩托发生交通事故,是双方过失所为,双方对此均应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被告冯艾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按其责任赔偿损失。因被告冯艾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险中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付责任。原告损失中营养费与伙食补助费1500元,因被告保险公司以先行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因而1500元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支付70%即1050元。共计84263元被告保险公司应予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陈飞84263元(汇入:中国工商银行,户名:陈飞,卡号:62×××5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负担972元,由陈飞负担1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胜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俪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武功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