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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与朱凤棋、朱国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朱凤棋,朱国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民初44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大街10号。主要负责人:沈国忠,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朱凤棋,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朱国地,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涵江支行)与被告朱凤棋、朱国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设银行涵江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到庭参加诉讼。朱凤棋、朱国地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建设银行涵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朱凤棋、朱国地共同偿还龙卡信用卡(卡号:43×××79)欠款本金56541.8元,并支付按协议和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9379.81元,滞纳金为3696.16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6日,朱凤棋与建设银行涵江支行签署《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申领龙卡信用卡一张,卡号43×××79。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持卡人未归还到期欠款的,建设银行涵江支行自记账日起,根据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计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算,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若未在到期日前清偿最低还款额的,还需按月支付滞纳金。2013年11月6日,朱凤棋以43×××79信用卡向建设银行涵江支行申请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建设银行涵江支行核准装修分期付款额120000元,用于朱凤棋向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双方签署《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约定,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利息、滞纳金等计算规则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和《龙卡信用卡申领协议》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后朱凤棋用该信用卡进行分期付款和普通刷卡消费,但未依约归还上述信用卡到期本金,拖欠本金56541.8元,也未依约支付利息、滞纳金。朱凤棋与朱国地系父子关系,且朱国地为朱凤棋办理上述分期付款业务的共同还款人,因此朱凤棋、朱国地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经建设银行涵江支行多次催讨,朱凤棋、朱国地至今未归还欠款本息。朱凤棋、朱国地均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6日,朱凤棋向建设银行涵江支行申领信用卡,填写了《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确认并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持卡人未归还到期欠款的,建设银行涵江支行自记账日起,根据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计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算,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若未在到期日前清偿最低还款额的,还需按月支付滞纳金。若持卡人不履行债务,应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滞纳金等全部应还款项等。之后,建设银行涵江支行经审核发给朱凤棋卡号43×××79的信用卡。2013年11月6日,朱凤棋以43×××79信用卡向建设银行涵江支行申请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建设银行涵江支行核准装修分期付款额120000元,用于朱凤棋向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同日,朱国地在共同还款人约定书上签字确认作为共同还款人履行分期付款业务还款义务。双方签署《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约定,分期付款业务的利息、滞纳金等计算规则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和《龙卡信用卡申领协议》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后朱凤棋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购车分期付款和普通刷卡消费,自2016年2月7日起,朱凤棋未能按照合约约定足额还款,现尚欠本金56541.8元(其中分期付款业务46616.55元,普通消费9925.25元)及利息9379.81元、滞纳金3696.16元未还。本院认为,案涉《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申请人约定条款》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朱凤棋向建设银行涵江支行申领信用卡,参阅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条款,建设银行涵江支行经审查后核发信用卡,双方依法成立信用卡法律关系。朱凤棋作为信用卡领用人,在信用卡发生透支后,有义务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建设银行涵江支行偿还相应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朱凤棋在持有上述信用卡期间发生透支,未依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规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应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还款责任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朱国地作为共同还款人应当上述信用卡透支中的分期付款业务部分承担还款义务。但建设银行涵江支行要求朱国地对上述信用卡透支中的普通消费业务部分承担还款义务没有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建设银行涵江支行要求朱凤棋、朱国地偿还透支购车分期付款业务部分本金46616.55元、利息、滞纳金,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要求朱凤棋偿还透支普通消费部分本金9925.25元、利息、滞纳金,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朱凤棋、朱国地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朱凤棋、朱国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46616.55元及该款自2016年2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协议和章程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朱凤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9925.25元及该款自2016年2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协议和章程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朱凤棋、朱国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永洲人民陪审员  林金玉人民陪审员  杨美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詹云卿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