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异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郑克气、廖平与被执行人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鹏,郑克气,廖平,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异4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志鹏,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维淮,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郑克气,男,1948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廖平,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嘉陵西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209900229E。法定代表人:蒋玉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克气、廖平与被执行人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志鹏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组织各方当事人听证。异议人刘志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维淮,申请执行人郑克气、廖平、被执行人天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玉屏参加听证。审查中,异议人刘志鹏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刘志鹏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志鹏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长煌人民陪审员 常光会人民陪审员 徐明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诗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