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胡某、刘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刘甲,刘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民特1号申请人:胡某,女,汉族,江西奉新县人,住高安市。申请人:刘甲,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法定代理人:胡某,女,汉族,江西奉新县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刘乙,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户籍地:高安市。申请人胡某、刘甲申请宣告公民刘乙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某、刘甲称,申请人胡某与被申请人刘乙系母子关系。申请人刘甲与被申请人刘乙系兄弟关系。因2010年1月申请人胡某带着被申请人刘乙在奉新街上购物,被申请人在一旁玩耍,突然被申请人就不知所踪,至今下落不明已超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刘乙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乙,男,2000年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原××江西省××大城镇官庄村××自然村××号,系申请人胡某的儿子,申请人刘甲的哥哥。2010年1月,申请人胡某带着被申请人刘乙在奉新街上购物时走失。申请人胡某、刘甲申请被申请人刘乙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刘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刘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乙自2010年1月起走失,至今长达七年,经公告寻找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乙失踪;二、指定胡某为失踪人刘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卢桂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