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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特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峰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峰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特65号申请人: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会昌街169号。法定代表人:马国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良,男,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民,男,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主任。被申请人:李玉峰,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清县。申请人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联社)与被申请人李玉峰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永清联社称,请求人民法院:1.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所有的抵押物(××永清县××房产房权证号永房权证直字第××号及土地“土地证号永国用2012第X**号”);2.申请人就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按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息结清之日止所欠利息;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费、鉴定评估费及房产抵押人安置费等)。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9日,申请人与李玉峰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李玉峰提供5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016年2月29日至2017年2月28日。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申请人又与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廊坊市永清县联社农信高抵字【2016】第33012016552370号的抵押合同,被申请人用自己拥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李玉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2016年2月29日就抵押事宜办理他项权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为申请人,证书编号为房他证字第××号。根据物权法第195条规定,现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裁定拍卖或变卖抵押担保财产,以实现申请人的担保物权,恳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李玉峰称,我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对于该笔贷款500万元本金未能偿还是事实,同意由法院依法裁定将我提供的抵押物予以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同意优先清偿欠申请人的该笔贷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清联社下属的建设道信用社于2016年2月29日与被申请人李玉峰签订《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农信循借字【2016】第33012016177405号,约定借款额度为5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进建筑材料,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从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实行浮动利率,贷款利率为月息5.4375‰,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同日还由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为上述的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编号为廊坊市永清县联社农信高抵字【2016】第33012016552370号,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抵押物为位于永清县××号的房产一处以及该房产座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宗,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直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永国用(2012)第X**号。上述财产均已于2016年2月2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由申请人取得了他项权证书。在签订以上合同的当日,申请人方向被申请人发放了借款500万元,约定到期日期是2017年2月28日。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所欠贷款本金为500万元,利息已经偿还至2016年3月31日。现被申请人在借款清偿期届满后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业已构成违约,故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申请人有权申请将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李玉峰的位于永清县益昌南路262号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为永房权证直字第××号)以及该房产座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为永国用(2012)第X**号】;二、申请人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就以上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李玉峰所欠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含复利和罚息)以及实现该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申请费23400元,由被申请人李玉峰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袁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