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科菲特饲料(天津)有限公司、枣强县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菲特饲料(天津)有限公司,枣强县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科菲特饲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区。法定代表人:李政周,总经理。被执行人:枣强县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负责人:李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科菲特饲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强县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1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