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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566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张某。杜某与张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33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杜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杜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杜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财产尚未查明,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魁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