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西安市莲湖区二宝食品商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安市莲湖区二宝食品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二宝食品商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二宝食品商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4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合计180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二宝食品商行已向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完全部义务,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0元,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2017)陕0104执1344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04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