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凌某、杨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某,杨某,麦某,陈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凌某,男,193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蝴蝶山路**号蝴蝶园**栋*室,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37********。被被执行人:黄文凯,男,20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高田路高田公寓*幢***室。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杨某,女,201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麦某,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曾某,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执行凌某与黄文凯、杨某、麦某、陈某、曾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以(2016)桂0203执2070号执行案件扣划了被执行人黄文凯、杨某、麦某、陈某、曾某所继承杨学智的存款人民币51576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凌某参与分配该执行回款;已查封被执行人黄文凯、杨某、麦某、陈某、曾某所继承杨学智的非住宅房屋二间。因该房屋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并且该房屋抵押他人,本院对该房屋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黄文凯、杨某、麦某、陈某、曾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凌某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