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泰吉与李秀莲、李凤东民间���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泰吉,李秀莲,李凤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21民初19号原告:张泰吉。被告:李秀莲,52岁。被告:李凤东,57岁。原告张泰吉与被告李秀莲、李凤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泰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秀莲、李凤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张泰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秀莲、李凤东给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5000.00元、合计10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07年3月25日,李秀莲、李凤东以娶儿媳为由,向张泰吉借款5000.00元,约定年利率20%。逾期,李秀莲、李凤东偿还了4年利息。此后,借款本金及利息拖欠至今。李秀莲、李凤东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07年3月25日,李秀莲、李凤东以娶儿媳为由,向张泰吉借款5000.00元,约定年利率20%。当年上秋按当年的粮价折算后,以水稻顶款。逾期,李秀莲、李凤东偿还了4年利息。自2012年起,李秀莲、李凤东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金5000.00元及2012年至2016年底之间的利息5000.00元未还。张泰吉向本院提供了2007年3月25日李秀莲、李凤东出具的原始借据1份,证明其诉讼主张。2008年3月19日,李秀莲在原始欠据上注明“08年后此据继续有效”的字样。2017年1月9日,永吉县岔路河镇西高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1份,证明李秀莲、李凤东系夫妻关系,现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另张泰吉提供了本院(2016)吉0221民初175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张泰吉曾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未能提供李秀莲、李凤东下落不明的证据,被裁定驳回起诉。本院认为,张泰吉与李秀莲、李凤东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的借贷数额、借款期限、履行方式清晰、利率计算明确,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法律应予保护。因张泰吉自认已经收到4年的利息,故张泰吉的利息诉求应从2012年度起算。因李秀莲与李凤东系夫妻关系,二人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负有共同偿还义务,故张泰吉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李秀莲、李凤东拒不出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秀莲、李凤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泰吉借款本金5000.00元及2012至2016年度之间的利息5000.00元,合计1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李秀莲、李凤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朴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