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窝藏、包庇罪申诉申请一案申诉、申请裁定驳回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02刑申42号张某:你因自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犯包庇罪一案,对本院(2017)京02刑终2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云南保监局不作为,没有行使他们的职权。中国保监会不作为、乱作为、有错不纠,包庇诈骗集团。一二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刑初810号刑事裁定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刑终23号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判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犯包庇罪,并依法追究上述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指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犯包庇罪,因缺乏相应的罪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对你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