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汉两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两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执1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两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春燕,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国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两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武汉两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781353元。剩余案件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待被执行人每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财政补贴款到位后按照涉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债权比例统一分配,申请执行人武汉两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9执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福鸿审判员 王 栋审判员 朱万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