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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保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燕兰与邹文华等企业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兰,邹文华,余艳平,樟树市花庆牧业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保121号之一申请人:张燕兰,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新余市人,住樟树市。被申请人:邹文华,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申请人:余艳平,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申请人:樟树市花庆牧业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刘公庙镇荷峰塘。本院审理申请人张燕兰与被申请人邹文华、余艳平、樟树市花庆牧业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燕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邹文华、余艳平、樟树市花庆牧业养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56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燕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邹文华、余艳平、樟树市花庆牧业养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56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阳兔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