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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3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比云全与徐振北、赵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比云全,徐振北,赵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3执529号申请执行人比云全,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振北,男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贺,女,1992年11月22日生,满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比云全与徐振北、赵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振北、赵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3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洪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