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3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比云全与徐振北、赵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比云全,徐振北,赵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3执529号申请执行人比云全,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振北,男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贺,女,1992年11月22日生,满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比云全与徐振北、赵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振北、赵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3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洪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