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瞿怀民与张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怀民,张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771号原告瞿怀民,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双喜,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强,男,汉族,1969年4月30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瞿怀民与被告张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雪源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7日和4月18日,被告以经营所需两次借原告现金共15万元,承诺月息1.7%,借期10个月,利息月结,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两张。但被告借款之后不按约定结息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下欠原告的借款1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正阳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20日对2016.3.11正阳县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而被告张德强系正阳县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案与正阳县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有关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瞿怀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给原告瞿怀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雪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