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锡联与被告陕西恒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锡联,陕西恒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954号原告杨锡联,男。委托代理人贾国华,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宁娟,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恒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一路付1号粮食局小区1幢40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302825。法定代表人陈学会,经理。原告杨锡联与被告陕西恒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10日,其与被告签订编号为恒运字(2014)0910-1号《资金管理协议》一份,约定其以200万元委托被告进行投资管理运作,资金托管期限自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10日止,共12个月,月收益率为16%0,每月20日之前支付分红3.2万元。协议签订当日,其通过浦发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转账借款200万元,被告向其出具收据一份。现债权清偿期限已届满,但被告并未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经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同意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材料,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锡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