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阳兵与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百花井店、邵阳市湘果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阳兵,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百花井店,邵阳市湘果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967号原告:孙阳兵,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百花井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50号。负责人:武义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花,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翔,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湘果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七里山。法定代表人:向新华,总经理。原告孙阳兵诉被告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百花井店、邵阳市湘果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孙阳兵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邵阳市湘果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孙阳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阳兵撤回对邵阳市湘果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亚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