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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民终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孟显春与荥经县张家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显春,荥经县张家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终5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显春,男,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荥经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荥经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荥经县张家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经县。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显春因与上诉人荥经县张家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2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显春以已与上诉人荥经县张家湾煤业有限公司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2017年5月27日,上诉人荥经县张家湾煤业有限公司以相同的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显春和上诉人荥经县张家湾煤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显春和上诉人荥经县张家湾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孟显春自愿负担10元,上诉人荥经县张家湾煤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1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文 茜审判员 周玉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振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