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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富勋申请执行冯维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勋,冯维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富勋,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冯维茂,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富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维茂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3日扣划了执行人冯维茂银行存款10926元至本院案款账户,后于2017年2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刘富勋发放案款10926元(含案件受理费2525元)。2017年5月17日,根据申请执行人刘富勋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冯维茂在简阳市仁义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借款及利息245287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为二年)。该借款总额为1300000元,系被执行人冯维茂等四人共同于2017年1月6日出借(借款期限暂定一年),因被执行人冯维茂等四人内部股权份额尚不明确,加之借款尚未到期,故该款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通过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冯维茂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借款2415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3688元未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刘富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家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