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朱xx、宋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xx,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朱xx,男,1956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宋xx,男,1958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xx与被执行人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xx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朱纯平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2执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智勇代理审判员 赵盼盼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