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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朱xx、宋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xx,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朱xx,男,1956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宋xx,男,1958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xx与被执行人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xx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朱纯平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2执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智勇代理审判员  赵盼盼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