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何倩倩、张恒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倩倩,张恒升,衡水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44号申请执行人何倩倩,女,汉族,1987年3月22日出生,现住衡水市。委托代理人:孙德强、张瑞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张恒升,男,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东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791779X1。法定代表人:张恒升,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倩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恒升、衡水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248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5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