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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俊霞与被执行人贺改娟、宁晓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俊霞,贺改娟,宁晓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15号申请执行人卢俊霞,女,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本科文化,住河津市铝基地翠微区**栋2门**号。被执行人贺改娟,女,1985年6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津市僧楼镇贺家庄村人恩,住河津市赵家庄乡北辛兴村。被执行人宁晓瑞,女,1982年3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河津市铝基地曙光小区*栋4门**号。关于被执行人卢俊霞与被执行人贺改娟、宁晓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晋0882民初157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俊霞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贺改娟、宁晓瑞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20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柴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