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任梅香、魏长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梅香,魏长经,淄博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7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梅香,女,1946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魏长经,男,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博兴县。被执行人:淄博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992716585。法定代表人:吴爱莲,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梅香与被执行人魏长经、淄博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19275.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魏长经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开户账号,查明被执行人魏长经、淄博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梅香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