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陈秋美与杨大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美,杨大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013号原告:陈秋美,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杨大耿,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陈秋美与被告杨大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陈秋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秋美以已和杨大耿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秋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陈秋美负担。审判员  邱继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香鸿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