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长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长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72号申请人:攀枝花市长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攀枝花市东区新华街二村41-5号。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53号。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长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小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