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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生良与马成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生良,马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彭生良,男,生于1972年12月29日,住天祝县。被执行人:马成玉,男,生于1968年3月30日,住天祝县。申请人彭生良与被执行人马成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马成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马成玉向我院交纳执行款26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马成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现因被执行人马成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生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623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高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