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36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夏超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夏超华,陈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6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青平里1号111室,组织机构代码:689089999。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被执行人夏超华,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被执行人陈中平,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超华、陈中平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6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超华、陈中平归还代偿款本金224538.55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2200元、案件受理费242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夏超华所有的浙J×××××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得拍卖款198000元,本案分得190623元。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夏超华、陈中平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36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