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霞与徐永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霞,徐永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财保85号申请人:刘霞,女,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徐永濛,男,1988年3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申请人刘霞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永濛所有的鲁AX09**号车辆予以查封(保全价值5万元),申请人刘霞以其所有的鲁A999**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永濛所有的鲁AX09**号车辆。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刘霞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李伟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