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洪特龙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特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351号罪犯洪特龙,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南安市人,捕前系船工。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09)漳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洪特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3677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175号刑事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5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漳刑执字第50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本院又于2015年5月22日送达(2015)漳刑执字第8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洪特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建议对其假释,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书面审理并提讯罪犯洪特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特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获考核积分2570分,4次表扬。罪犯洪特龙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司法局审前评估意见认为罪犯洪特龙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洪特龙的父亲洪瑞园有固定住所和经济收入,愿意作为罪犯洪特龙假释期间的监护人对其进行监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台帐,南安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洪特龙假释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洪特龙已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较小,可以假释。假释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特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