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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曹键敏与刘荣佳、吴惠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键敏,刘荣佳,吴惠文,林臻博,佛冈县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883号原告:曹键敏,男,199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炽玲,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刘荣佳,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吴惠文,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林臻博,男,199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冈县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佛冈县石角镇教育路泰康新村D栋首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41731732H。法定代表人:钟熙荣。原告曹键敏与被告刘荣佳、吴惠文、林臻博、佛冈县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曹键敏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键敏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键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曹键敏负担。审判员  李兰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