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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书东、刘金玲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东,刘金玲,苏世海,王瑞琴,宗秀花,石勇,田震,孙英琴,牛东,邢汉峰,刘美玲,程美,张学辉,桓台县贵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书东,男,196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刘金玲,女,195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苏世海,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王瑞琴,女,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申请执行人:宗秀花,女,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石勇,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田震,男,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孙英琴,女,1958年7月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牛东,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邢汉峰,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刘美玲,女,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程美,女,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张学辉,女,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桓台县贵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张北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16442439-5。法定代表人:安双,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书东与被执行人桓台县贵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股东出资情况变更股东工商登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公司等信息,因属变更登记类的新类型执行,就变更登记手续和程序,目前正与工商部门进行协商(且申请人人数众多,一时难以同时召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2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