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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文超与郭文凯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超,郭文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2207号原告:文超,男,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某某区。被告:郭文凯,男,某某年某月某8日生,汉族,住临汾市某某县。原告文超与被告郭文凯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股份收购款60万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查明,2014年6月13日,原、被告就位于临汾市尧都区某某巷就某项目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出资75万元,被告出资192万元,后因被告资金不到位,某项目装修到一半就没有再继续进行。2016年9月27日,原、被告重新签订了新的《接收转让股份协议书》,约定被告支付原告60万元股份收购款,收购原告在合伙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股份收购款60万元。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郭文凯支付原告文超60万元股份收购款;二、被告郭文凯于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每月支付原告文超5万元,共计20万元;剩余40万元,被告郭文凯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每月支付原告文超10万元,以上共计60万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郭文凯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永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