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3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吴勋祥与施秉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勋祥,施秉供电局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3民初355号原告吴勋祥,男,1973年5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住施秉县。委托代理人刘洋,贵州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秉供电局,住所地:施秉县城关镇环城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韩文军,系该局局长。本院受理原告吴勋祥诉被告施秉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且也未提出缓缴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规定,对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勋祥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鲁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