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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3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吴勋祥与施秉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勋祥,施秉供电局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3民初355号原告吴勋祥,男,1973年5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住施秉县。委托代理人刘洋,贵州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秉供电局,住所地:施秉县城关镇环城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韩文军,系该局局长。本院受理原告吴勋祥诉被告施秉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且也未提出缓缴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规定,对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勋祥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鲁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