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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罪犯杨现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现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327号罪犯杨现彬,男,1991年3月9日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广铁法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现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5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为杨现彬减刑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现彬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现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执行罚金能力却不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现彬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白云天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