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6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闽香与周丽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闽香,周丽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229号原告:杨闽香,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丽宏,女,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红棉(系周丽宏配偶),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杨闽香与被告周丽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杨闽香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闽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闽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闽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 馨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