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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苏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1刑初55号公诉机关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被告人邓某。指定辩护人李伟德,系酒泉航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塔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控告被告人苏某、邓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酒泉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石海东担任法庭翻译工作,金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鹏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邓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伟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6日和2017年1月17日晚,被告人苏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邓某二次盗窃肃航路九标段金塔县航天镇大湾村路段工地坡砖,其中被告人苏某盗窃二次,盗窃价值共计3978元,被告人邓某参与盗窃一次,盗窃价值共计2700元。针对以上指控,控方以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加以证明。控方认为,被告人苏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邓某对控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其中被告人邓某的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某盗窃数额较小,主观恶性不深,有坦白情节,又系残疾人犯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晚,被告人苏某驾驶四轮拖拉机到肃航路九标段金塔县航天镇大湾村路段工地,将工地堆放的71块坡砖拉回家中,藏匿于自己家车库内,经金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坡砖的价值为1278元。被告人苏某与被告人邓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邓某系又聋又哑的残疾人。2017年1月17日晚,被告人苏某伙同被告人邓某驾驶四轮拖拉机,到肃航路九标段金塔县航天镇大湾村路段工地,盗窃坡砖150块,在返回途中,被肃航路九标段工作人员发现,苏某、邓某逃走后又返回现场,将67块坡砖送回工地,剩余83块拉回家中。2017年1月18日,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单独和伙同被告人邓某盗窃的全部犯罪事实。经金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坡砖的价值为2700元。案发后,所有被盗坡砖已追回发还失主,失主出具书面谅解书,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以上事实有被害单位职工XX华的陈述,证人郭某、牛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残疾证,户籍证明,被告人苏某、邓某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苏某共计盗窃价值3978元,被告人邓某共计盗窃价值2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控方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某系犯意的提出者和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以主犯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积极追随起了协助、配合的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以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自首认定,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坦白认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被告人邓某系又聋又哑的残疾人犯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盗窃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 军人民陪审员  卢国元人民陪审员  邓进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伟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