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泽绵与李庆云、谢宋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泽绵,李庆云,谢宋丽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02民初2736号原告吴泽绵,男,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委托代理人李智杰,娄星区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庆云,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谢宋丽,女,汉族,1976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原告吴泽绵与被告李庆云、谢宋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泽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智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庆云、谢宋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泽绵诉请本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运费123230元,并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被告李庆云、谢宋丽未予答辩。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本案如下事实: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期间,原告吴泽绵负责为被告李庆云从涟源伏口等地运送原煤到衡阳,双方口头约定按75元一吨计算运费。2014年8月6日,原告吴泽绵与被告李庆云就被告未付运费进行了对账,确认被告李庆云所欠原告共计运费运费为122730元,并出具欠条两份,分别载明:今欠到湘K×××××吴泽绵运费柒万壹仟壹佰陆拾元整(71160元),李庆云,2014年8月6日。“今欠到湘A×××××吴泽绵运费人民币伍万壹仟伍佰柒拾元整(51570元),李庆云,2014年8月6号。在双方结算后,被告李庆云未支付过原告余欠运费。另查明,被告李庆云与谢宋丽于1996年12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20日办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作为承运人已完成其运输义务,就运费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对账确认,被告作为托运人应当向原告支付对账确认欠付的运费122730元。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运费1232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被告李庆云与谢宋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被告谢宋丽未提供证据证明欠款122730元系被告李庆云个人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谢宋丽共同承担本案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庆云、谢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泽绵运费人民币12273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5元,保全费1134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4899元,由被告李庆云、谢宋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周祥人民陪审员 罗亚利人民陪审员 谭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