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友好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芬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友好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中芬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民初2953号原告:无锡市友好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中芬热电有限公司。原告无锡市友好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芬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科达、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月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间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过滤器等产品。原告曾分别于2013年11月9日和2014年3月29日向被告供货,货值分别为人民币47,700元(以下币种同)和33万元,但被告截止起诉之日仅支付原告货款311,10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6,600元。原告就上述欠款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欠货款66,600元。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共发生买卖业务金额为33万元,已支付311,100元,尚欠货款应为18,900元。被告没有收到原告于2013年11月9日的供货,被告虽收到过原告所开具的金额为47,700元的发票,但仅凭发票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的事实。为证明其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送货单两份;2、增值税发票六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两次供货并开具了全部发票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所有发票以及2014年3月29日的送货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中金额为47,700元的发票所列货物并未收到。对2013年11月9日的送货单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上面没有被告的签收,被告实际也未收到货物。因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发票及2014年3月29日的送货单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根据上述采信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成立:原告于2014年3月29日向被告供货,货值为33万元,并向被告交付了相应金额的发票。但被告截止起诉之日仅支付原告货款311,100元,仍欠原告货款18,900元。另查明,除了上述33万元的发票,原告还曾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告开具金额为47,700元的发票,被告确认收到并已进行了税务的认证抵扣,但称并未收到相应货物。本院认为,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故虽然被告认可收到并抵扣了原告所开具的金额为47,7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否认收到相应货物,原告也未能举出其他还曾另向被告供货上述金额的证据,故原告对该部分供货金额的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支撑,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对该部分货款或发票的税款,原告可另行依法主张。对其他剩余欠款18,900元,因双方均无争议,且原告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中芬热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友好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9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1.25元(已减半,由原告预缴),由被告上海中芬热电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启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学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