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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美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彭山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美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彭山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399号原告:四川美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潘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清云,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彭山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宇。原告四川美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彭山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原告四川美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美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美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计408元,由原告四川美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